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2024-05-19 22:11

1.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申请书(居中,黑体二号)
xx计生办(仿宋3号):
    兹有本人XX生于xx年,现年xx岁,配偶xx生于xx年,现年xx岁。本人夫妻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坚持“少生优生”政策,生于一子(一女),现年xx岁。按国家计划生奖励政策,本人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
    特此申请。
(正文仿宋3号)
                       申请人:男
                               女
                         年月日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2. 生育津贴申请书怎么写

你好! (1)《**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3. 单位生育津贴申请书的内容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豆妈解释:缴纳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需要用人单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领。
一、产假期间工资分配
目前我国产假工资公司一般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员工。
但是在已实行生育津贴发放制度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性质,社保机构将生育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我国部分地区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法律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在实际操作具体来讲:如果职工产假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补发给员工;如果职工的产假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的,则按照生育津贴发放。
二是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数额应比照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的数额,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额低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补齐给员工。
三、女性职工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单位生育津贴申请书的内容

4.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怎样写

您好!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如下申请书xx计生办兹有本人XX生于xx年,现年xx岁,配偶xx生于xx年,现年xx岁。本人夫妻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坚持“少生优生”政策,生于一子(一女),现年xx岁。按国家计划生奖励政策,本人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特此申请。申请人:男女年月日【摘要】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怎样写【提问】
您好!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如下申请书xx计生办兹有本人XX生于xx年,现年xx岁,配偶xx生于xx年,现年xx岁。本人夫妻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坚持“少生优生”政策,生于一子(一女),现年xx岁。按国家计划生奖励政策,本人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特此申请。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回答】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元。)I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原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回答】
您好!以上两个都可以借鉴哦!【回答】

5.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材料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领取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办理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6.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办理程序1.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3.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4.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办理: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2)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就近提出申请办理,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材料

6. 单位生育津贴申请书的内容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豆妈解释:缴纳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需要用人单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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